住建局违反《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拒绝合理延期申请。
本人因购置房产,被住建局通知需限期搬离现租住雅园新村17栋201的保障住房。本人根据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向住建局申请按市场同区域租房价格延长居住。但住建局以“毛坯房未装修完毕不属于正当理由”为由拒绝延期,导致本人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 本人现投诉住建局决定的违法性与不合理性: (一)违反《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核心原则 “正当理由”应包含客观居住条件缺失: 该办法虽未列举“正当理由”范围,但明确保障房制度旨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四条)。毛坯房缺乏基本生活设施(如水、电、厨卫),不具备法定交付标准,属于客观无法入住的情形,符合延期本质条件。 (二)拒绝延期违背公平原则与民生保障目标 保障房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办法》第一条)。强制要求搬入毛坯房,剥夺基本生活条件,与制度初衷相悖。 本人主动购置房产系积极改善居住,在政府出台各种措施鼓励购置房产的背景下,贵局未予合理过渡期,变相惩罚自主脱贫家庭,有失公平。 诉求: (一)立即批准延期申请: 依据《办法》赋予的权利,准许最长6个月延期居住(自[原搬离日期]起算)。 (二)书面纠正错误认定: 重新界定“毛坯房无法入住”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并出具书面决定。 (三)公开“正当理由”执行标准: 避免同类争议,建议贵局细化延期情形(如:新房装修期、重大疾病等),确保政策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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