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殴打案件的处理方式
受伤者当事人于7月7日晚上大约9点被人推搡在地后坐上120前往石碣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当晚入院观察,7月8日办理出院手续并在下午前往石碣镇西沙中路派出所录口供,并确定在7月9日上午到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之后当事人一直等待西沙中路派出所联系去就此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由于工作原因之后会有一段时间不在大陆,在7月10日下午主动打电话西沙中路派出所询问调解一事,下午2:35分接到派出所回复说对方不是故意伤害当事人,并和当事人母亲已沟通过,当事人立即反问派出所难道我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吗?出现推搡案件也可以不进行调解处理??之后民警才说问我几点可以调解,而事实是案件处理民警并未向当事人母亲沟通过,案件发生了几天当事人也没和负责案件的民警有沟通过,派出所作为一个服务人民的主体,就此案件的这样处理方式怎么能把我们这些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呢!!!当事人作为一个成年公民也感到此案件的处理方式非常不恰当!无论对方有意还是无意伤害,都应该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负责此案件的民警也应该公正处理!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