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宝盈物业拒不配合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书,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
本人系东莞市万江区东江大道万江段3号金海湾小区业主,合法拥有2个地下车库停车位产权。根据《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25〕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物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 自2023年购买新能源车辆以来,本人多次向宝盈物业申请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备授权书》,均遭推诿。 2025年7月4日,本人按物业要求预约供电部门现场勘察,供电局工作人员已确认车位符合安装条件(附现场勘察记录),仅缺物业同意书即可施工。然而,宝盈物业仍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同意书,严重违反以下规定: 1. 国家政策:国家多部委明确要求物业必须配合充电桩安装,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设置障碍。 2. 地方规定:东莞市住建局2023年发布的通知要求物业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若拒绝需说明具体理由(如消防、电容问题),但宝盈物业未提供任何合法依据。 3. 法院判例:广东省高院明确,业主起诉物业要求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存在安全规范问题。 诉求: 1. 请相关部门责令宝盈物业立即出具同意书,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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