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安镇翠怡路8号宜居阁无法居住的投诉
租赁地点位于长安镇翠怡路8号宜居阁(乐宜居公寓),本人从6月3日起租赁2楼203房,搬入后由于房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内外环境恶劣已无法继续居住,根据《民法典》,由于房东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本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但是房东拒绝退还,特申请政府部门介入处理! 1、房间不符合居住条件:一是房间内的卫生间,存在严重的下水道恶臭、反臭问题,导致本人无法居住;二是2楼203房楼下垃圾堆积且存在严重的猫屎恶臭味,房间内清晰可闻导致本人无法居住,由于本人看房子在下雨天前后,因此当时未发现存在恶臭的情况并且房东无任何告知。 2、本人居住情况:本人已经交6月和7月租金以及1个月押金700元,实际上本人仅仅在6月份居住了多天时间,其后因为居住环境恶劣的问题导致本人已无法居住下去,7月份没有住过1天时间,电费和热水记录可证明。 3、本人需求:因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本人无法居住,依据《民法典》第563条本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7月份房租和押金共计1400元,但该房东拒绝退还,本人只能请求政府部门协助。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