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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年限

Theone 1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07-27 12:03:4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30044
处理用时:3天9小时29分
单位2025年7月25日通知我裁员,我还有假期未休,如果休假可以休到8月11日.请问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算至8月11日?如果计算至8月11日,那我从2017年入职-2025年8月11日的工作年限是8年6个月3天,刚好超过半年,那是否可以要求9个的赔偿金?
问政部门: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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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又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您反映的情况,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以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日期为准,若您的工作年限是8年6个月零3天,则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为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有疑问,可致电我分局信访办公室:0769-83332024。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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