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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违法收取路桥年票!

成长小虎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08-07 02:15:2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31681
处理用时:7天3小时49分
东莞交通局联合法院违法收取年票,莫名其妙地发催恐吓短信。
1.国家早就明文禁止违法收取年票,东莞为何不执行?为何要凌驾国家的法律之上?
2.本人确实不清楚还有统邀未交,以前都是交给车行代办的,既然是违法收费,以前你们违发收的,应该退给老百姓?
3,本人不确定所收到短信是否是真实短信,是否为诈骗短信,所有的链接也不敢点开,怕被诈骗,所有的电话也不敢拨打,怕被诈骗。如果短信是真实的,人民的法院为何要为违法收费撑腰!本人将保留进一步向上一级部门及中央巡视组投诉的权利。
问政部门: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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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一、东莞市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合法性依据
1.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路桥年票费。因此,我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形式和条件。
2.采取年票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法律依据
采取年票制作为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一种方式,在该收费方式执行期间,我市已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均形成方案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进行请示,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及省级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3.采取年票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人民法院裁决依据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40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15号行政裁定书,均认定我市收取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东莞市收取车辆通行费政策调整情况
为适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试行年票制。为保障社会公平,东莞市政府决定对2017年1月1日前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继续追缴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年票费,缴费标准按2016年度的缴费标准执行。在取消年票制后,年票追缴部门通过年票政策宣传、向欠费车主分批群发补缴提醒短信、通过法院非诉案件程序依法追缴、组织镇街(园区)开展属地欠费车辆追缴工作等措施开展欠费追缴工作。
三、车辆通行费欠费情况及补缴方式
经查询,您名下车牌粤S.K9F77车辆通行费年票欠费金额为800元(2016.1.1-2016.12.31)。由于信访人长时间未补缴,东莞市道路停车事务中心现已依法启动了法院追缴流程,目前仍处于可主动补缴阶段。车主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及补缴欠费:1.关注“东莞银行”微信公众号→对话框→乐生活→便民生活→路桥年费补缴→年票费补缴→输入车主名称、车牌号、车架编号后六位→查询→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缴费→缴费;2.关注“东莞交通”微信公众号,选择“市民互动”-“年票查缴”-“年票费补缴”;3.如不能通过微信缴费或涉及车辆迁出、被盗抢、注销等特殊情况,需带银行卡、行驶证到市路桥年票收费窗口进行缴费(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107国道拔蛟窝路段东成路1号,导航:东莞市道路停车事务中心)。东莞市道路停车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8月8日下午致电您,向您作出解释。如对车辆通行费存在疑问,请联系市道路停车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769-22775592。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1参与

1评论

  • 奥迪a8L08-14
    不要“保留了”,请速度向上一级部门及中央巡视组投诉,广大车主都希望如你所请“百战百胜”感谢!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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