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禁止吸烟场所吸烟问题
一商场洗手间设有禁止吸烟标识,但本场所一位工作人员长期在禁止吸烟场所不避他人地吸烟。该工作人员行为违反法规条文《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而禁烟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外公共场所等场所禁止吸烟”。 其次,本人将该人员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数次反映给该场所的保洁,得到的回复是“管不了”这样的敷衍回复。 最终,本人只能等到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时进行劝阻,但该人员无视本人劝阻,甚至扬言“我就要抽,我知道这是禁烟场所,但我抽烟你管不着,有本事你报警,警察来了也管不了我,天王老子来了我都要抽烟”。 本人有照片、录音和视频为证。该人员态度之恶劣,言行之嚣张,毫无道德,明显是故意侵犯他人健康,触犯条例规定,蔑视执法人员。 本人要求该人员停止对健康权的侵犯,要求按处罚办法《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该禁止吸烟场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在该场所开展控烟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市民的健康文明意识,减少吸烟。
尊敬的市民,您好!收到您的反馈,现回复如下:经济发展局局已联系时尚电器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目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时尚电器管理方将向场内各商户下发相关禁烟工作通知,下来场所巡查当中发现商户员工吸烟,时尚电器会对商户处于重罚;市民反馈的吸烟员工,时尚电器管理方及商户已对其进行三天停工处罚。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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