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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是否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征缴?
农民工们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08-19 10:30:1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33680
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以上法条中,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请问政府是否正确? 2、以上法条中的“并自欠缴之日起”明确强调了责令限期缴纳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节点是指社会保险费规定的缴纳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并自欠缴之日起的“并”字更是明确强调了补缴的社保费和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节点是一致的。请问政府是否正确?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解读中明确强调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请问政府,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或投诉,相关政府机构是否要遵照条文中的规定执行执法? (请政府领导帮在此解答即可,不要回复说已经打电话回复了。谢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尊敬的市民,您好!《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市税务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滞纳金的征收是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上同步加收的。 二、您提及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因“应参未参”而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种情况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二)是因用人单位已办理参保登记已申报社保费但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是根据国家、省、市的具体安排确定,2000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实行的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社会保险费。 1.“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下(2000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业务办理部门及程序。 期间,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根据《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第二点中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划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有:负责单位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数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有: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承继原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的职责,并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期间按照东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定期传输的已登记单位的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并对其中未按时缴费的欠缴单位进行追缴。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登记、是否如实申报等情况由东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2.2023年12月1日起,东莞市社保费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自2023年12月1日起,东莞市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进行了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之前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社会保险费。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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