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项目需要缴纳吗。
您好,根据《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一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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