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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违法停水,驱赶装修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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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08-26 13:19: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34934
户型门向外开不妨碍邻居通行,不涉及影响消防安全,没有改变房屋结构,物业不依法依规处理问题,而是选择性处理问题,一刀切,把问题放大,制造矛盾。物业与业主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与《溪头农民公寓物业服务协议》也未显示入户门不能外开。物业用停水、驱赶装修工人威胁业主。溪头花园现任物业公司东莞市厚街溪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但没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服务广大业主,反之处处为难业主,严重质疑东莞市厚街溪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专业的物业管理资质,请有关部门核实并依法依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特向您回复如下:
针对入户门改为外开门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会占用公共通道,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和安全,从而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另外,溪头花园小区在入伙领取钥匙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溪头农民公寓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7款亦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同时,业主在装修前签订的《装修服务管理协议》5.2项也明确提示:住宅入户门由开发商统一指定式样安装,禁止改变入户门原设计开关的方向,走廊不准装饰或垫高,门外不准包框、贴瓷片、设神位、鞋柜。
综上所述,入户门改为外开门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处在装修管理服务过程中,为避免其他业主效仿,依据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第8项违约责任中的8.2.1条之规定,对于装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施工作业,物业有权开具装修整改单,并对拒不履行整改的物业采取停工等相关措施。鉴于房屋处于装修未入住状态,停水不会对住户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故物业管理处采取了停水措施,以制止工人继续施工,防止违规装修行为持续进行。
经核查,在沟通装修整改过程中,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并未驱赶装修工人,仅在巡查时发现仍有工人在停工整改期间违规施工后,告知装修负责人应整改后施工,且未对业主进行任何威胁。
在推进业主装修违规整改工作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处始终坚定不移地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严谨且公正地执行每一项工作。我们衷心希望业主朋友们能够理解,物业管理处积极有效地制止违规装修行为,其出发点是为了全力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维护小区外观的和谐统一,进而为小区所有住户营造一个正常、有序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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