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莞E申报”处罚咨询
我是东莞市户籍居民,本人向市公安机关请教一下当前东莞市关于房屋做“莞E申报”的具体要求与处罚条件。如果我的房子有101房、102房、103房,101房和102房是出租房,我已经按照规定对101房、102房的承租人完善了“莞E申报”,而103房我是让父母居住的,不收取租金,并不是出租房。请问,103房是否必须要做“莞E申报”填报我父母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为由向我发出《东莞市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对我给予200元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盼予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反映的事项已收悉,大岭山派出所辖区村社区警长已致电您进行解释说明。如仍有疑问,请致电大岭山派出所,联系电话:83351656。感谢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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