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两年前的社会保险费可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条文来决定缓缴或减免?
政府您好!我以满怀疑惑的心情咨询政府以下问题,希望政府给予解答: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请问政府此法条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请问政府此法律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两年前的社会保险费可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条文来决定缓缴或减免?
市民,您好!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法律效力;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有法律效力;三、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又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第一、二点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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