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这样的回复算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两年前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免了吗?
尊敬的政府:您好!我于2025年8月28日在东莞阳光问政上的咨询(编号:535163)。政府回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请问政府 :这样的回复算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两年前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免了吗?那么再请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还算数吗?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2年的查处时效,对于超出2年的部分,我局将依法不予查处。另外,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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