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执法人员”
尊敬的各位领导,最近在东莞长安乌沙海滨路15号附近竟出现了如此“执法人员”。该行为已有多次发生,望重视!!!! 试问一、这是哪个部门的执法人员如此敬业?凌晨3:24独自开自己私人电动车单独去马路上贴小黄贴。 试问二、如果是冒充行政执法人员,该人员是不是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将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恳请有关领导调查取证,还社会一片安宁与和谐。希望从重处罚该类人员,还执法队伍的公正与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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