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脸识别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不公示地点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时,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是保障执法透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东莞市在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却存在未公示抓拍地点的情况,引发公众对执法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讨论。 此前,有东莞市民发现,当地用于抓拍电动自行车违法的人脸识别设备,其具体位置始终未对外公开,遂通过问政渠道提出疑问。对此,相关部门给出两种回应:一是称当前电动自行车抓拍取证设备依托路面现有监控设备运行,并非专门的电子警察设备,因此无需公示位置;二是表示已公示抓拍的违法行为类型,但具体抓拍地点不予公开。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述回应存在争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并未将“非电子警察类监控设备”排除在公示要求之外,只要设备用于收集交通违法事实,就应遵循“设置地点公示”的原则。若以“设备类型不同”为由不公示,不仅可能侵犯市民的知情权,导致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抓拍,也可能使该设备收集的数据因不符合法定程序,无法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依据。 从执法公信力角度而言,不公示抓拍地点易引发“隐性执法”的质疑,让市民难以感受到执法的透明度,进而降低对交通管理工作的信任度。即便相关部门旨在通过抓拍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但只有在合法、透明的前提下开展执法工作,才能更好地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目前,东莞市民对“不公示抓拍地点”的争议仍在持续,期待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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