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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科翡翠山开发商就人防车位长租出去的问题反映,恳请住建局领导介入处理
微信用7Rg8j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09-11 16:28:2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37904
南城万科翡丽山小区,开发商:“东莞市万科置地有限公司”自7月22 日开始让自己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后台数据挨个加业主微信,开始推售人防车位,小区人防车位位于 2.3.4.5.栋楼下负一层,共计 220余个。违规出售人防车位开始后,即将所有人防车位均安装了地锁。人防车位安装地锁后具有排他性,导致大量业主停车困难,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人防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开发商无权将人防车位指定给特定权利人使用,依据法规开发商只有人防车位的收益权,法规对人防车位的规定为“谁投资,谁收益”,因此开发商并不具备人防车位的排他权,不具备指定某个人防车位给特定人员使用的权利,仅仅具备享有所有人防车位产生收益的权利。 人防车位的设置目的是战时防空避难,还可以作为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假设开发商具备了将指定人防车位给某个特定人使用的权利,那么在战时特定的人防车位使用人可以不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所占有的位置,这与人防车位设置的初衷大相径庭。开发商虽然是打着长租的旗号出租车位,但是其行使的权力与销售一致,开发商属于越权行为,其指定固定人防车位给特定人长期使用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主张开发商拆除所有在人防车位上加装的地锁,将人防车位私有化的协议全部无效。
尊敬的市民: 关于您反映万科翡丽山四期以租代售人防车位问题的投诉我局已收悉,经核实处理,现根据我局职能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人防车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上述法律法规对房地产项目的人防工程车位的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翡丽山小区人防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并且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第九条第3款明确约定“地下车库(车位)、半地下车库(车位)、架空层车库(车位)……等建筑物或设施为出卖人投资建造,不列入共有建筑面积并且不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翡丽山小区开发商作为小区人防车位的投资建设方,依法享有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受益权。 关于以租代售问题。经了解,小区人防车位先前主要采取临停和月租方式进行使用和管理,为方便使用和管理,现开发商面向全体业主提供人防车位长租服务,双方签署《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关于车位上锁问题。经了解,开发商对小区车位安装了地锁,已购买/租赁车位的业主可升起地锁使用和管理已购/租赁车位,未出售/出租的车位地锁为放下状态,其他业主可正常停放。如您对上述回复存在疑议,可致电我局(南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988566)咨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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