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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枫木园房产属于集体土地的问题

余生多难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5-09-18 11:57:0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39386
处理用时:7天21小时57分
此前询问回复说枫木园1栋房产属于集体土地,请详细说明属于集体土地的文件,审批过程,对于30年前建的房产,一直按商品房交易,现在说是集体土地,不管按当时政策还是现在的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不允许房产开发商建房子,更不允许办理红本房产证,请说明30年前国土局做了什么审批工作,正面国土局审批手续合法合规,土地正常使用,不存在违法行为,第二点,即使开发商违规使用土地,用非法手段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批准,那么国土局在土地审批过程是否存在失职行为?谁审批,谁负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宗旨,国土局应该主动给出解决方案,并推动解决,而不是一味的回复确定是集体土地,咋确定的?推翻30年前的审批工作?是否应该追究国土部门人员的失职?不应该推动解决问题吗?   哪天你住了30年的房子,有红本的,有人告诉你是违建,你如何想?国土局就这么践踏个人权益的吗?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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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来信人诉求请说明其枫木园小区房产所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文件及审批过程。经查,所涉土地位于莞城街道博厦社区,属于东莞市莞城区博厦戴屋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范围内,来信人需要属于集体土地的文件及审批过程,可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方式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8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才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97、98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14、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查询申请书(包含能明确需查询宗地的信息,如土地证号、土地权利人等信息);2.申请人的身份材料;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一并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以及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4.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请按照上述规定备齐相关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不动产专窗)或各镇街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窗口提出申请。如需前往办理,请申请人先登录“i莞家”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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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点评:没有回复如何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并办理了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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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

1评论

  • 余生多难09-26
    请回复当初是如何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并办理了房产证的。这个过程在当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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