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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侵犯公民财产权

卖核弹的小孩哥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5-10-05 02:30: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42684
处理用时:9天7小时10分
未有任何妨碍他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动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该条是一个行为规范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规范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从条文结构来看, 
    第38条并未设定法律责任条款,仅规定了通行行为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并没有明确禁止摩托车通行。
     还有个省条例我就不说了,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就没必要说下去了
    
宪法:国家根本*****,由全国人大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冲突。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摩托车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其使用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普遍禁止摩托车使用,限制了摩托车的道路通行权,使摩托车的使用价值难以实现,相当于变相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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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维护我市道路治安和交通秩序,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畅通,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4年8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其中规定禁止非粤S号牌摩托车进入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和各镇中心区,在我市辖区的107国道(G107)、广下线(S120)、东深线(S358)等国道、省道过境通行除外;2007年7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规定,2007年9月1日起,每天9:00-16:00,20:00-次日4:00禁止摩托车在市区环城路范围内(环城路-莞穗大道-万高路-沿江路-环城路范围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摩托车在市区环城路范围内行驶,经批准的公务用车除外。具体的限行区域您可以登录东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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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论

  • 卖核弹的小孩哥10-08
    看什么
    回复 游客MhbWG2(来自:东莞市):(2019)粤20行终509号去看看这个判决书。
    来自: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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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核弹的小孩哥10-08
    没有喔 大聪明
    回复 平凡无奇(来自:东莞市):你不是逆行了吗?。
    来自: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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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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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核弹的小孩哥10-08
    没有喔 大聪明
    回复 平凡无奇(来自:东莞市):你不是逆行了吗?。
    来自: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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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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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凡无奇10-07
    你不是逆行了吗?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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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MhbWG210-06
    (2019)粤20行终509号去看看这个判决书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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