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裕隆停车场在车位合约有效期内转租给物流公司,导致车位无法正常使用。
情况如下 10月2日,管理方突然告知停车场已转租给物流公司,要求车辆移出场地,出入口用杂物阻拦,要求车辆停在一块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空地上,并威胁说车辆被施工车辆刮花与我无关等推卸责任,我多次要求协商要求退租,但管理方告知不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华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按约交付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需同意】,根据以上法律,在我与管理方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管理方作为出租人,负有向我交付车位并保证我在租期内正常使用的义务。其将车位另行出租给物流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此项法定义务,构成违约。管理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我有权依据上述第二条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您的车位使用权)、赔偿您的损失等。根据第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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