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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本人可以当庭驳回原告对所有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吗
观世间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11-13 15:55:02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50470
行政案件中,庭上只有一个法官开庭,原告当庭向法院申请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全体成员回避(包含开庭的该法官),如果该法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74条第三款规定,当庭驳回。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以上是符合法法律规定的,为什么以以下法律向冲突都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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