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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镇城管分局对已明确认定的违建(附自然资源局复函)拒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涉嫌行政不作为
罗女士123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1-18 16:59:5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51402
我再次实名举报茶山镇彩虹路100号整片建筑的违建问题。此前已反映(工单号28090516175934601),提供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明确认定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东自然资(松)询〔2025〕219号)作为铁证,并在9月8号到茶山城管分局提交书面材料。然而,茶山镇城管分局至今未依法立案查处,也未对该违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导致该违建仍在持续出租经营牟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已被违建方在(2025)粤19民终8162号案件的庭审中作为“合法”“未收到查处的”的借口。“历史遗留问题”不是一个法律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只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就是违法建筑,其法律责任是明确的。即使过去存在历史问题,当该建筑被投入市场用于出租经营时,就必须符合现行的安全、消防和规划法规。将这样一个规划上不合法、安全上无保障的建筑出租牟利,其过错是清晰且严重的。现强烈请求上级部门督办,责令茶山城管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不作为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给予我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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