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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立案调查申请

用户sfuey3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11-28 17:08:43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53446
等待回复:6天23小时6分
本单位是位于东莞市厚街镇陈屋社区金莹2街6号鑫浩高新科技园的租客。2024年1月26日3时47分许鑫浩高新科技园发生火灾事故,火情燃烧至次日才未见明火。2024年 月 日,当地行政部门就该起火灾事故召开了安全生产动员会。2024年3月12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厚街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起火原因,且确认该起火灾烧毁了租客的家具、设备、出具及鞋材等物品,已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本起火灾事故应当符合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即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范畴,调查和处理应遵循相关原则,且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但是截止至2025年11月20日,仍未见有任何关于本次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最终认定,而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更是逍遥法外,重新注册新公司正常经营。本单位为本起火灾事故的受害者,据此特请求相关职权部门启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明确该起火灾事故的性质,特别是是否构成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造成本起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问政部门: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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