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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樟木头人民政府依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指导

用户maIeyt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2-03 09:38:5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4533
处理用时:1小时29分
樟木头人民政府: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特就以下事项请求公开回复与指导:

一、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选举业委会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咨询1:业主按此规定共同决定成立的业委会、制定的议事规则及规约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二、依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委会应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换届,逾期可申请政府协助。

咨询2:业委会据此在任期届满前组织换届是否违法?若违法,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约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

咨询3:业主大会据此作出的相关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四、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439号答复,业委会备案为告知行为,非行政许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备案材料及5日内发回执要求。

咨询4:新业委会根据省条例27条提交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贵府是否予以备案?若不予备案,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咨询5:贵府现行业委会备案是否为行政审批?请提供具体执行规则。

咨询6:贵府以地方条例协助成立业委会和进行备案登记,如有与省条例等上位法冲突的情况是以地方条例还是省条例为准?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问政部门:樟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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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有关您反映的问题,需补充{涉事小区或具体事发地点}便于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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