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恳请取消东莞现行转诊制度

斯塔万格@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5-12-04 18:30:34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54904
等待回复:6天23小时38分
一、制度执行与法律精神相悖,限制就医选择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是“引导”而非“强制”非急诊患者首诊基层,现行制度却要求参保人无论病情轻重,均需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方可转诊,实质剥夺了参保人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就诊机构的权利。《社会保险法》旨在保障公民依法享受医保待遇,而繁琐的转诊流程导致部分急症患者、异地就医者因未办转诊手续无法报销,违背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与便民性原则。
二、现行制度存在多重实操痛点,加重就医负担。一是流程繁琐耗时,参保人看一次病需跑两次机构,社区转诊登记排队与医院就诊排队叠加,极大增加务工人员、老年群体的时间成本。二是转诊限制僵化,首次转诊后一年内不得更换社区机构,与参保人工作变动、居住迁移的实际需求脱节。三是急诊保障不足,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时间有限,夜间或突发急症时无法及时开具转诊单,部分参保人被迫放弃报销权益。四是基层服务能力有限,社区机构药品种类、诊疗设备及专科医生配置不足,却承担强制首诊职能,可能延误病情诊治。
三、优化调整具备充分可行性与现实基础。目前东莞已建成几百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医院诊疗能力显著提升,通过设置差别化报销比例(如社区门诊高比例报销、上级医院适当降低),完全可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引导目标,无需依赖强制转诊。多地已通过简化转诊手续、建立信息化共享平台提升就医便利性,东莞可借鉴相关经验,在保障医保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实现制度优化。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医疗卫生、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恳请两部门深入调研转诊制度执行现状,广泛吸纳市民意见,取消不合理的强制首诊要求,建立以患者需求为导向、信息化为支撑、差别化报销为引导的就医机制,切实让医保政策惠及民生。
 盼贵部门能重视民生诉求,及时回应并推动制度优化,让参保人享受到更便捷、公平的医疗保障服务。
问政部门:卫健局
分享

官方回复

正在等待官方回复...

我要说两句

8参与

8评论

  • 斯塔万格@12-04
    线上不给转诊通过,线下去社区排长队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 斯塔万格@12-04
    (三)广东省配套政策文件2.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2024年12月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病情需要安排转诊,不得设置额外先决条件;急诊未备案可按规定结算。 关键要点:省级文件禁止医疗机构增设转诊门槛,东莞现行制度存在政策执行偏差。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 斯塔万格@12-04
    (三)广东省配套政策文件 1. 《广东省医疗保障就医指南》(省医保局2024年印发):参保人住院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无需办理定点手续;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 关键要点:省级政策已明确“住院自主选择”“急诊免备案”,东莞强制转诊制度与省级指导精神不一致。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 斯塔万格@12-0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公布全文) 1. 第三十条: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 关键要点:法律明确分级诊疗的核心是“引导”而非“强制”,东莞现行强制首诊要求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剥夺了参保人就医选择权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 斯塔万格@12-0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网公布全文)3. 第二十九条: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要点:国家明确要求医保服务“便捷化”,现行转诊流程增加就医环节,与便民原则冲突。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 斯塔万格@12-0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网公布全文)2. 第二十八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键要点: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医疗费用报销应基于“是否符合支付标准”,而非“是否办理转诊手续”,额外增设转诊前提与立法精神相悖。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 斯塔万格@12-0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网公布全文)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 斯塔万格@12-0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网公布全文) 1.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疾病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关键要点:医保制度核心是“保障权益”,强制转诊设置的报销门槛,实质限制了参保人依法享受物质帮助的权利。
    来自:深圳市
    回复
    0
    举报
加载更多内容

知东莞APP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莞视频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抖音号

东莞阳光网
视频号

东莞地产圈

阳光教育通

莞味主理人

家乡好物

Dongguan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