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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用户ntjfU7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2-09 21:26:5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55920
(粤省心工单编号:0425112416523676982801)回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按以上这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11月已正常缴费,为什么12月及以后的生育津贴也不能享受呢?
而以上另一条规定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是完全分开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请相关部门领导们站在底层弱势群体的立场,不要用一刀切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给予享受正常缴费后的生育津贴,减少民愤民怨,减轻企业负担!
想问一下相关部门领导,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觉得员工企业交了近2年,一分钱不能报销是合情合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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