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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用户ntjfU7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2-09 21:26:5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5920
处理用时:6天7小时42分
(粤省心工单编号:0425112416523676982801)回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按以上这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11月已正常缴费,为什么12月及以后的生育津贴也不能享受呢?
而以上另一条规定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是完全分开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请相关部门领导们站在底层弱势群体的立场,不要用一刀切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给予享受正常缴费后的生育津贴,减少民愤民怨,减轻企业负担!
     想问一下相关部门领导,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觉得员工企业交了近2年,一分钱不能报销是合情合理是吗?
问政部门: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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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5年12月12日,我分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并作相关解答。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查询,参保人黄*梅目前在我市正常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25年10月费用到账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
经税务部门核实,2025年10月税务系统正常运行,参保人黄*梅参保单位未及时缴纳10月医保费用,10月医保费用于11月10日缴纳。
经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东莞市儿童医院)核实,参保人黄*梅于2025年11月4日入院,同日分娩,于11月7日出院,自费结算5788.6元。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地级以上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参保人黄*梅于2025年11月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及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如有疑问,请联系长安医保分局待遇核发组,联系电话:821-202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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