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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是偏离实际,差异巨大,造成交易双方财产损失

借用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12-11 22:44:5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6341
处理用时:12天9小时19分
本人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前往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过户,网签合同价格133万元。但在税务部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交易价格审核不通过,一定要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价格(约179万元)计算并缴纳税款,价格差异超过30%,导致多产生税务成本9000多元。此外,税务部门仍按网签价格对买受人开具相关票据,即对同一笔交易认定的结果不一致。现东莞市有关部门每月都会公布二手房交易情况,税务部门核定的交易价格明显远高于公布的价格水平,造成市民财产无故受损,建议税务部门按照合同签署价计缴税款并退回多缴税款。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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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有关房产交易税费问题的服务投诉事项已收悉。对于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反映有关房产交易税费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存量房交易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同时,存量房交易综合申报表已明确书面告知以下内容:“本人已知悉税务机关对房产的核定计税价格,以及对核定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流程及权利,同意按核定计税价格计征各项税费”。因申报时双方已在该书面提示下进行签字确认并缴纳税费,故无法再发起价格争议流程。经与您联系,我们已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 
2025年12月24日  

我要说两句

2参与

1评论

  • 微信用rxuqP12-12
    现在是到处找税源,哪里也不放过
    来自:东莞市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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