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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人才引进政策执行问题的投诉
用户xucUdR
来自:佛山市 发布日期2025-12-13 15:34:3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6684
本人为2024年6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作为新引进人才在东莞就业并申请2025年东莞市创新人才补贴。东莞市南城人社局工作人员机械执行政策,仅因本人学生时期(2017年高中毕业实习及大学期间)的社保记录,便以“首次参保时间为2017年”为由,简单认定本人不符合“2022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条件,予以拒绝。此认定方式生搬硬套、不合理,严重违背政策吸引新人才的初衷。 事实与理由: 1、性质完全不同: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社保,是本人作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缴纳,属于非正式用工行为。2024年硕士毕业后的参保,才是本人以新引进人才身份正式在莞就业的开始。两者法律身份和性质有本质区别。 2、造成政策不公:此认定方式导致所有在求学期间有过实习社保记录的应届毕业生,均被排除在人才政策之外。这实质上是用历史上的“学生记录”否定了当前的“人才引进”事实,形成了政策漏洞,对本人这类情况不公。 3、非本人原因造成:学生时期的参保记录远早于现行政策出台时间,本人无任何主观规避意图。此外,本人实习期间的社保缴费经历恰恰证明东莞企业用工规范,若因此反成为优秀毕业生享受人才政策的障碍,恐有违政策鼓励人才集聚的初心。因政策执行僵化导致权益受损,责任不应由个人承担。 核心诉求:本人在莞暑期实习期间的短期社保缴费记录完全与全日制本科在读期间的时间重合,请求人社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审核认定。恳请将本人的“人才引进时间”认定为 2024年全日制硕士毕业后,首次以正式就业人员身份在东莞参保的时间 ,并依法依规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希望尽快回复处理。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并进行解答。根据您咨询的内容,我局回复如下:1.《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2022〕18号)分别制定了新引进综合补贴和实习补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确认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关系,实习行为与就业行为按规定已明确区分。经社保系统查询,您于2017-2019年、2021 年均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不满足政策规定的首次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于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的规定。2.综合补贴意在吸引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才来莞创业就业,并基于制定周期,我市对人才的需求和范围作了要求和规定,对于“新引进” 的定义,为取得相应学历、职称或技能资格前未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才。并且同类别人才在申领补贴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期间已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归纳为实习期间的社保而产生资格差异,会造成规范不一致的不合理结果,损害东莞对人才的吸引力。3.综合各项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人才引进前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个人在莞就业经历的客观体现,因此,2022年已在东莞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不满足《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 号)“2022 年 1 月 1 日后新引进” 的规定。若有其他疑问可咨询我局人才服务科,电话:22820828。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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