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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 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与房东协商无果

微信用gqZ6V 来自:汕头市 发布日期2026-01-08 11:49:4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1828
处理用时:9小时14分
因为房屋年久 天面漏水 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多次与出租方(东莞市东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希望政府部门协助市民解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出租人(房东)的基本义务,即确保房屋在租赁期内符合约定的居住或使用条件。漏水问题直接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属于房屋存在瑕疵的情形。因此,房东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问政部门:樟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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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有关您反映的问题,需补充{租赁的具体位置:XX镇XX路XX号XX室、房东的联系电话}便于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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