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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破坏生态环境、公然包庇企业行为之三

新莞人fh123 来自:揭阳市 发布日期2026-01-10 09:15:3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2188
处理用时:12天4小时51分
一、背景 根据阳光热线问政平台编号为483590的问政内容“第七次投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不作为和包庇企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回复:(二)关于留言人反映双洲纸业燃煤问题。 经查,该单位于2021年11月停产至2023年3月,复产后“煤改气”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但因国际形势变化,天然气市场供应不稳定,对企业燃气稳定供给及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根据目前最新修订实施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24〕13号)文件要求,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自备电厂锅炉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双洲纸业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于2024年9月底前已完成,目前正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符合当前政策要求。
二、问题
1、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回复依据东府〔2024〕13号文件要求,称可以燃煤,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1〕1474号)是“煤改气”。暂且不论这文件当时是否符合要求,单论在2021年至2024年东府〔2024〕13号文件发布之前这段时间,企业一直在燃煤,为什么包庇他们?有什么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
东府〔2024〕13号文件哪一条能体现可以代替该企业的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东环建〔2021〕1474号)批复“煤改气”是依法批复的环评文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竟以一份市级文件对抗依据国家及省级法律法规批复的环评?知道什么是上位法吗?是什么利益关系让主管生态环境的部门拿着鸡毛当令箭去包庇企业?
问政部门: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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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被投诉单位为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双洲纸业”),双洲纸业位于中堂镇吴家涌村,成立于1987年,已领取营业执照,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瓦楞纸生产,设有5条造纸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已配套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及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二、关于双洲纸业燃煤的情况
经查,2023年7月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的1台180t/h燃煤锅炉正在使用,以煤炭为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于2023年7月18日针对该单位涉嫌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移送至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科审理。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科经审理认为:1.当事人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程序合法,案涉锅炉为1台180t/h燃煤锅炉,燃料为煤。2.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2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23]686号):拟决定没收该单位上述1台180t/h燃煤锅炉,并对该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2024年1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施行《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24]13号),根据新《通告》关于“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3.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自备电厂锅炉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停用......”的规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5日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东环不罚字[2024]11号):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及第八条第二款“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法施行之后的,适用新法进行处罚。”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24]13号)的规定。
如有疑问,请联系中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股,联系电话:88111366。感谢您对东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答非所问。仍在忽悠百姓,仍未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哪个法律法规取消了“三同时”要求?环保“三同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未被取消。自己局批的东环建〔2021〕1474号“煤改气”环评报告不执行,未执行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情况,其性质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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