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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区

PerkyWEI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1-17 15:51:54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63685
已超时
敬启者:

根据国务院、*****日前(2024年1月1日)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第三章十九条第八项关于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规定,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截至落笔时刻,本人在UOM平台上无法查询到东莞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区(蓝色部分),请问:

1.东莞市全境是否可以起飞无人机;如若可以飞行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以及临时管控空域外均为适飞区;或东莞市是否划定适飞区;
3.本问政之答复是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处置权的依据;
4.东莞市是否有独立于UOM平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平台。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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