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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跨省分娩报销标准只有本省的一半,设立依据是什么

认真工作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1-21 15:55:4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4536
处理用时:7天2小时24分
想咨询,为什么跨省分娩报销标准只有本省的一半,想咨询是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因为同样交了生育险和医疗险的职工为什么因为跨省分娩就有如此差距,本来以为是为了防止大家都去好医院就医,引起不必要的医疗就医资源分配问题,但是东莞跨市已经设置报销上限标准,本省跨市这个报销标准上限是4800,但跨省就变成2400打半折。他这个上限标准4800是不是已经限制了说大家都去更好的医院,造成好医院医疗资源紧张或者花费更多的问题,而且对于分娩来说,4800的标准基本是很多分娩即使顺产无任何意外在常规医院也要花费这么多的一个花费标准,为什么对于跨省还要设置打半折2400的报销上限标准呢,这既不符合现在友好生育的政策制定趋势,也不符合实际情况,2400的报销上限远低于正常顺利分娩的一个医疗费用。
问政部门: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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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另,根据《东莞市社保局 东莞市卫生计生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东社保〔2018〕80号):“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结算标准为39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结算标准为4800元”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1〕51号):“非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的规定,因此,非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粤医保规〔2024〕5号)的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另,按照我市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对于在定点医院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职工参保人,符合省医保目录等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支付比例为100%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是否符合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情况,需结合病情判断。
2026年1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拨打您的联系电话,向您详细解释了以上的政策规定。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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