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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限摩政策是否应当进行重新评估并规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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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1-22 19:19:1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4765
2004年通告:发布《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 2007年通告:发布《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 2017年决定:通过东府〔2017〕117号文件保留上述两份通告,未纳入废止范围,法律效力延续至2022年后。
尊敬的市民,您好!2004年8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2007年7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上述两份《通告》在制定时并未规定有效期。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东府〔2017〕117 号)中明确以上两份《通告》予以保留。故目前,两份《通告》仍然有效。具体可上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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