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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印当头刻章店招聘员工时未说有试用期,后用试用期理由解除员工

微信用9OxRw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1-24 14:33:2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5005
处理用时:5天3小时4分
东莞市莞城莞太路鸿印当头刻章店老板招聘实习生时未说有试用期,上班一段时间后说有试用期,这已经是违法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违法点:试用期需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口头增设或书面合同无约定却实际执行试用期,该试用期约定无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同一劳动者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擅自增设本身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违法约定且已履行的,用人单位需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违法试用期期间支付赔偿金。
问政部门: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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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莞城人社分局向您了解,店铺已支付您的劳动报酬。现您认为鸿印当头刻章店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该分局工作人员已告知您,追讨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属争议项事,需您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三楼)。
        另外,莞城人社分局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1月28日下午通过电话向您反馈有关情况。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莞城人社分局0769-22486291进行咨询。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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