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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路五巷8号‘20平方瓦房’认定的证据

忠義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1-27 23:25:0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65545
等待回复:5天10小时57分
尊敬的谢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本人系谢岗镇泰园社区新青村村民,近期通过阳光热线问政平台获悉贵部门对“泰园社区新华路五巷8号非法占地问题”的回复(附件截图所示)。回复中明确提及:“超出《国有土地证》面积部分,其中约有20平方米原为1间建成多年的瓦房,为当事人所有”。 (关键句已红框标注)。

此认定与村民集体认知严重不符,该地块历史上仅存在一幢权属面积为78.7平方米的两层平房,从未有过“20平方米瓦房”的痕迹或记录。多位世代居住于此的村民一致确认,该地块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从未存在任何瓦房结构房屋,只有一幢2层的平房。

为维护执法公信力与村民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以下质询与诉求:

1、执法部门通过何种原始档案、物证、影像资料确认该地块“原为1间建成多年的20平方的瓦房”?
2、请提供历史地籍图、1980年代至今的卫星影像航拍图、房屋普查记录、村集体台账等能证明“瓦房存在”的客观材料?
3、该“原有的20平方瓦房”认定由哪个部门(如城管、自然资源所、新青村村委会)主导认定的?具体经办人、负责人是谁?“认定过程”的时间、人员与程序是否合规?

综上,泰园社区新华路五巷8号从未有过‘20平方米瓦房’。请问执法部门是如何认定,请务必出示令村民信服的原始证据。
问政部门:谢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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