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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武大口腔存在的消防问题为什么不立案处罚
正畸路上遇见鬼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1-31 00:21:0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6136
塘厦武大口腔门诊部存在一下违法事实: 1.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就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持续10年,我给你塘厦消防局以及东莞市消防局寄了履职信,为什么既不给我受理告知书也不对这一违法事实立案处罚?不依法履行你们的法定职责。 2.未办理二次消防审验手续,违法行为持续十年之久,塘厦住建消防组为什么不予处罚,本人于1.28电话咨询进展,钟女士以及陈*告知我诊所整改完就不予处罚。属于行政不作为,适用法律错误。 3.灭火器前常年有垃圾桶遮挡,违法行为持续近8年,为什么不处罚,告知我依据。 4.未做日常消防检查,为什么不处罚。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请出具立案告知书给我,并告知我处罚结果。 5.本人寄了履职信给塘厦消防局,为什么不提供受理告知书和立案告知书给我? 6.关于以上违法行为你们说已经让其整改,请提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包含文号,整改事项,截止日期,执法单位,经办人,我寄的履职信里有我的地址,请将立案告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起答复给我。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住建局: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局于2026-02-05 09:30:00与您电话联系,并于2026-02-05 10:00:00对诉求进行办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经核查,东莞市武大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市场监督局申请了东莞市武大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用此公司租赁商铺,装修商铺,后以此公司名义申请了东莞塘厦武大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投诉人东莞塘厦武大口腔门诊部2024年12月19日已注销登记。东莞塘厦武大口腔门诊部注册的塘龙东路102-107、108、109室与东莞市武大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的塘龙东路102-111、112、113室所在的场所实为同一场所,所在工程为同一装修工程,该工程改建装修建设单位为东莞市武大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装修时间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塘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武大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装修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完成,已立案按程序实施处罚。 如认为上述答复或处理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问题且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需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咨询。如有疑问,请联系塘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8207002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防大队: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6-02-09 11:00:46对诉求进行办理。经现场核查,1.关于“未提供受理告知和处理结果”的情况,我大队已通过东莞市政府投诉网进行回复;2.关于“灭火器长期被垃圾桶遮挡,未依法处罚”的情况,已于检查当场完成整改,目前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遮挡,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第十条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或者较轻处罚阶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在当日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关于“未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未依法处罚”的情况,该场所已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并制定记录;4.关于“存在的隐患整改事项”的情况,灭火器被垃圾桶遮挡的行为,已责令当事人当场整改,并完成整改;5.关于“申请对塘厦消防救援局的不作为进行督办”的情况,我大队已根据单位职能对该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后续我大队将持续加强辖区消防安全监管,对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巡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如有疑问,请联系塘厦消防大队,联系电话:8100095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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