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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石龙真西湖江南中路下穿隧道西往东方向右侧车道的恶毒井盖

你讲你想点 来自:汕头市 发布日期2026-02-02 19:42:0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6484
处理用时:6天9小时57分
石龙镇西湖片区江南中路下穿隧道(具体位置可描述为:由西往东方向,右侧车道的左侧中线处,见视频18:39:22) ,路面存在一处极为严重的凹陷区域。该凹陷以井盖为中心,周边路面沉降显著,形成了一个 “井盖坑” 。当车辆以正常速度通过时,会产生剧烈的颠簸与冲击,对车辆悬挂、轮胎、轮毂等部件造成肉眼可见的瞬时损害,严重时可能导致车辆瞬间失控,对隧道内高速行驶的后续车辆构成极大安全威胁。

尤为令人不解与愤慨的是,江南中路下穿隧道作为一条路况整体良好的新建或新修道路,在如此关键且车流量巨大的交通节点上,竟存在如此 “刺眼” 的施工缺陷与管理疏漏。这绝非简单的“瑕疵”,而是对过往车辆安全公然且持续的漠视。我们不禁要质问:道路的修建与验收标准何在?日常的巡查与养护责任何在?

该问题已非简单的“路面不平”,而是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车辆的损坏是算在谁头上?如此恶毒的井盖为什么还可以存在?
问政部门: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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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回复如下:经现场核查后,水务中心立刻通知施工单位对下穿隧道的井盖进行整改,并督导其整改进度,目前施工单位已于2月5日完成整改工作,并于2月6日早上恢复通车。如市民有相关疑问或者建议,可直接致电86116306,感谢您的来信监督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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