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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城区养鸡粪臭熏天 多次反映无人问津 忽悠群众 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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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2-08 20:55:59
状态:
待处理
编号:567296
今天是2026年2月8号,现在鸡的数量比以往还增多了(黄鸡、黑鸡)。东莞市南城区周溪清河街上三巷19号长期私自养鸡(数量高达20只以上)、粪便堆积巷子、下水道里面,恶臭扰民,且多次反馈至居委会、阳光网平台后,相关工作人员随意敷衍了事、城区养鸡问题始终未解决,东莞市政府部门的人置若罔闻无视居民健康,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纵容养鸡导致现在粪臭熏天。 大量鸡粪鸭粪、鸡鸭窝随意堆放,无人清理。如今整条清河街巷子空气里整日弥漫刺鼻鸡粪恶臭,不仅严重污染人居环境,更是滋生细菌蚊虫,直接威胁周边全体居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危,给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针对此问题,本人已多次向属地居委会反馈,但相关负责工作人员始终置若罔闻、消极不作为。既未依法制止东莞南城城区巷内违规饲养鸡的违法行为,连最基础的粪便垃圾清理、鸡窝清运、街巷消毒等民生保障工作都未落实。即便暂未完全制止养殖行为,也应履职尽责安排保洁人员定时清理粪便、清运杂物、消杀灭菌,可相关人员对居民诉求不闻不问,完全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漠视群众切身健康。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城区内严禁私自饲养鸡鸭等畜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3 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可责令限期处理、没收畜禽并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5 条:对违规饲养畜禽、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或委托单位,责令限期处理,可没收畜禽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恶臭气体等有害物质,不得妨害相邻权利人的生活环境与身体健康,需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违规饲养行为,已然违反国家明确法规;而相关工作人员对法规条文抛之脑后、无视法律存在,履职缺位、不作为,更是让居民合法权益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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