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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缴与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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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揭阳市 发布日期2026-02-12 21:54:2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7698
在社保追缴事项中,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人社局常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追诉期为由不予受理,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上位法依据。社会保险费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并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不应适用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规则。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该条款未对社保征收设置任何时限限制,只要存在欠缴事实,征收机构即负有法定追缴职责。人社部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对于超过2年追诉期的投诉,社保经办机构仍应按程序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应当依法满足参保人诉求,该答复为全国统一执行标准,地方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受理门槛。 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范畴,具有强制性、法定性、无期限性,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性质截然不同,不受2年追诉期约束,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不得以时效为由拒绝履职。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社保稽核职责,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开展稽核。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2000年以后单位欠缴的社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确认、税务机关负责追缴,二者职责法定、分工明确,不得推诿拒绝受理。 综上,历史年度社保欠费追缴不受2年劳动监察时效限制,但虎门人社局仍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本人母亲申请单位补缴社保。现恳请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责令人社、税务部门依法履职,督促涉事单位为我母亲足额补缴2011-2013年的社会保险费。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21309504764501】已收悉。 您本次补充的诉求内容已追加至原工单(编号:0326021216021629901)一并处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待,如有结果我们将尽快向您反馈。感谢您对热线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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