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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东收取租户电费1.15-1.3元每度不认可虎门监督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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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2-13 11:09:2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7710
监管局引用的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文,核心是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推动用户进入电力市场。这个文件只管电网公司到房东这一段的结算方式,根本不能作为“房东可以随便跟租户定价”的法律依据。 而关于房东(转供电主体)向租户(终端用户)收电费该怎么收,东莞市有明确、现行有效的规定: · 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现行有效):转供电主体应按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价电费解决。即使要分摊,也必须满足“总收电费不高于总缴电费”且定期公示账单。 ·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告诫书:工商业用电性质的收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转供电政策,按照购电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加收水电费方式获利。 结论:虎门分局拿“取消目录电价”来解释“房东可以随便定价”,是把上游结算政策和下游收费监管完全割裂了,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21311175944501】已收悉。 您本次补充的诉求内容已追加至原工单(编号:28021009304924501)一并处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待,如有结果我们将尽快向您反馈。感谢您对热线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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