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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春天物业需公示公共收益
Directo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2-24 22:09:10
状态:
待处理
编号:568246
请永顺春天物业管理处公示3年以来的公共收益,物业私吞公共收益就是侵占! 1,快递柜场地费;2,路面停车费;3,电梯广告费;4,道闸广告费。 依据《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依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3款:物管需定期公开共有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 请主管部门责令物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公告栏、电梯间)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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