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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工时制度下公司拒绝结算的问题
风和日丽.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2-27 17:37:4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8641
公司在与我签订了以半年为一周期,且一周期为1000工时的综合工时制度劳动合同,然后在实施中,似乎从来没有出现过半年结算工时的情况,而且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也就是有3倍工资)上班时,公司以给了加班费为理由拒绝计算工时,这样做是否属于工时造假的行为?另外半年不结算,只给调休是不是违法行为?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2802280855458570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相关条例如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因为您反映的情况存在劳动争议,市人社局于2026年3月2日上午多次致电您希望了解具体情况以便根据您的情况判断答复,您未接听电话,且没有具体主体我们难以跟进处理,建议您补充公司信息、工作地址、具体工作内容、加班与调休时间等相关信息后再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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