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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后车长时间远光灯照射导致紧急避险停车被处罚,请求重新核查并对后车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申诉

微信用OAq5G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3-05 09:53:4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9609
处理用时:5小时45分
2026年3月1号晚上19点35分,环城西路万江路段附近后车(粤BAM4560)车主一直对前车(湘A542HF)长时间使用远光灯长达10分钟,导致前车司机视力严重受阻,被迫在快车道上面(从右往左数第二条车道)紧急停车并开启了双闪,而后后车也近距离停车便一直开着远光灯长达两分钟对前车进行照射,前车人员也拍照录视频取证还望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本次违法停车实为紧急避险行为,理由如下:
1.  避险起因(后车违法): 当时后方车辆持续近距离滥用远光灯,导致本人视线瞬间致盲、无法安全驾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  避险措施(开启双闪): 为避免发生碰撞事故,本人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在车道内临时停车避险。
3.  避险性质(非主观违法): 本人停车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及固定证据,并非恶意违停。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的必要损害,不负法律责任。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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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来信内容已收悉,现由城市快速路大队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之规定,明确了城市快速路的车道内严禁停车。
  二、调查及处理情况。2026年3月4日下午及3月5日上午。涉事两小车驾驶人分别到城市快速路大队录制了口供及提供了相关行车记录视频证据。根据双方提供的视频证据,以及倒查事发当晚电子卡口设备,已查明于2026年3月1日19时35分许,在环城西路东莞水道特大桥路段,涉事车辆(粤B***560,简称甲车)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持续对开启远光灯2分钟20秒左右,对同样在右侧第二车道行驶的前车(湘A***HF,简称乙车)驾驶人造成干扰,其后乙车驾驶人在水道特大桥落桥段的右侧第二车道内直接停车,并下车用手机拍摄甲车后再上车(下车过程约14秒),但乙车驾驶人上车后未立刻驶离,而是持续在车道内停车(虽有开启警示灯)大约一分多钟后,甲车驾驶人见状随即向左侧车道变道后驶离,上述过程乙车在车道内停车大约超过1分37秒,在将近两分钟时间内乙车驾驶人开始停车时可认为是视线被干扰停车避险,但其后乙车驾驶人并未选择驾车离开而是下车拍照再上车后,将车辆持续停放在车道内一分多钟,虽然开启了警示灯,但此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因此民警根据查明情况,依据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涉事乙车驾驶人胡先生上述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200元,记9分)。处罚前民警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3月5日上午,甲车涉事驾驶人陈先生到我大队处理该宗涉嫌违法事项,城市快速路大队根据上述查明情况,依法对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情况进行了处罚(罚款200元,记1分)。上述调查及处理情况已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通报。
  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意见。经电话回访了解,当事人胡先生已就上述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被处罚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后续城市快速路大队会依法按程序进行答复。如有疑问,烦请致电城市快速大队办公电话(0769-22265003)进行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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