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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是因后车远光灯干扰导致的紧急避险/取证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单纯的“违法停车”,处罚过重或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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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3-05 17:19:09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69716
尊敬的交警支队领导: 您好!我对2026年3月1日在环城西路水道特大桥路段,因“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被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决定,再次提出异议,恳请重新考量。 一、行为背景:后车违法在先,我是被迫应对 当日19时35分,我驾驶湘AHF号车辆在右侧第二车道正常行驶,后方粤B560号车辆持续开启远光灯长达2分20秒,强光直射后视镜,严重干扰视线,对我及车内乘员的行车安全构成直接、持续的威胁。为制止这一违法行为、固定证据以便后续举报,我才临时停车拍照留证,并进行自我身体缓解和安抚乘员。我的行为并非无端占道,而是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的必要应对。如果对方没有这个违法行为,我根本不会停车。 二、安全义务:已尽最大努力降低风险 停车时,我立即开启了车辆警示灯,下车拍照仅用约14秒,整个停车过程未超过1分37秒,属于取证所需的最短必要时间,并未长时间占用车道或对其他车辆通行造成明显妨碍。这与故意占道、长时间停车的行为,在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上有本质区别。 三、处罚失衡:与行为性质不匹配 后车因未按规定使用灯光,仅被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而我为制止违法、维护安全,却被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这样的处罚结果,不仅让我个人难以接受,更与“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的治理理念相悖。当市民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安全时,却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这无疑会打击更多人参与交通治理的积极性,让守法者寒心。 我理解城市快速路严禁停车的规定,但我的行为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应对,是为了制止违法、维护安全的必要之举。恳请领导重新审视本案,充分考虑行为的起因、目的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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