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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凌驾于法律之上,街道办以”村民自治“为由,对社区违法法律规定视而不见,不作为

加油努力干活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12 21:27:57 状态: 待处理 编号:571263
等待处理:6天13小时17分
上桥社区村规民约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1、反复强调 “村集体自治范畴”“民主决策程序”,但民主决策不能以多数决策侵害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既然确认出嫁女有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却因“出嫁”被剥夺福利,本质性是借自治之名行歧视之实;
2、回复强调 “户籍并非唯一判定依据”,但不是人人都生儿子,那如何证明出嫁女的生活重心不在社区呢?全凭 “传统村规民约” 和 “历史惯例” 主观认定,本质上还是变相以 “出嫁” 身份作为排除依据,明显的身份歧视;
3、反复强调 “发放方案已实施多年并形成稳定惯例”,但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外嫁女不得享受福利” 的惯例与上位法冲突,即便 “全体居民知晓认可”,也不具备合法性;
4、回复称 “股权确权不等同于所有福利均按股权分配”,将三八节福利定义为 “专项慰问性福利”。但该福利资金来源于集体公共积累及集体经济收益,本质上属于集体收益分配,而非单纯的 “慰问”。既然我们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平等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不能以 “福利性质不同” 为由剥夺;
5、回复笼统宣称 “外嫁女婚后生产生活重心已脱离本社区”,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就因为不住在社区?那上桥社区很多人都在外面买房,没有住在社区。这样一棍子打死一船人?合理吗?还是想说是“历史惯例”呢?
东城街道办不作为,以”村民自治“为由,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放任社区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
是否不要再踢皮球,令人心寒。
问政部门: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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