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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依法出具受案书
非常美丽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21 12:13:07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3050
依法对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北隅派出所办理的本人银行卡被诈骗一案进行立案监督,责令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并监督深圳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1月22日接到东莞警方预警,称本人银行卡资金转出过涉诈账号,该账号资金转出境外,随即深圳、东莞南城、莞城三方银行账户被紧急止付15日,让本人到派出出报案。本人于26日依法前往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北隅派出所报案,仅收到报警回执,未获任何法律文书。 2026年2月2日,北隅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无管辖权“让本人到深圳当地报警,本人110,12389再次报警后3月11号警方来电称案件”已移交深圳”,但拒绝提供任何书面《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向12345求助,仅获“2月26日移交深圳,无接收人、无移交渠道,落款仅民警签名”写在报警回执上的文字,文字上无公章、无文书号、无法律依据。 至今已逾58日,公安机关既未立案,亦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180条。 深圳经侦以“需政府指导”为由拒绝履职,罗湖区“专班”以“一至两折兑付”为条件胁迫签署谅解书,涉嫌以行政调解替代刑事追责,违反最高检关于“以民事和解替代刑事追责”应予监督纠正的典型案例精神。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监督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北隅派出所立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移送案件通知书》; 请求贵院依法监督深圳市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请求贵院对深圳“专班兑付”“胁迫签谅解书”等行政干预司法行为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请求贵院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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