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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或商家不得私自占用

你讲你想点 来自:惠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22 12:30:4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3193
处理用时:5天0小时14分
乐尚鲜商家门前的公共停车位被霸占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共停车位属于道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私自占用直接违法。

· 核心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作他用;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线。
· 后果:交警部门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若妨碍通行,可直接拖移车辆。
问政部门: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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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镇石龙公安分局交管大队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市民您好,2026年03月25日12时23分,石龙交管大队联系您。经我队派员前往现场走访得知,这些非机动车不是霸占停车位,是购物者临时停放,待购物完成后就会离开。如有疑问,可联系石龙交管大队,联系电话0769-86181377。感谢您的来信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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