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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深高速管理方未尽清障义务致事故,拒不赔偿
用户UmW22m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22 22:15:4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3315
本人于2026 年 03 月 14 日 19 时 19 分,驾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G94(莞樟立交桥)上行 59 公里寮步镇路段时,车辆车头与前车轮胎碾压带起的散落物(铁棍)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意外事故。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编号:第 441908420268002083 号)认定: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无责任,事故系路面散落物未被及时清理所致,责任主体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莞深高速公路分公司。 事故发生后,我并多次通过电话(13580993346、0769-83222122)与该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对方始终推诿扯皮、拖延处理,明确拒绝赔付我的车辆维修损失,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 125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因路面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管理方不能证明已尽到及时巡查、清理、防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作为莞深高速的经营管理方,未履行道路清障保障义务,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正式向贵单位投诉,并提出以下诉求: 1.责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莞深高速公路分公司限期核实事故与损失,依法全额赔付我的车辆维修等合理费用; 2.督促该公司完善道路巡查与清障机制,加强路面安全管理,杜绝同类安全隐患再次发生; 3.请贵单位就本次投诉的处理进度与结果,向我进行书面反馈。
尊敬的市民您好,转来阳光网诉求拟办单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经核查,事发当天市民驾车行驶至莞深高速寮步路段时,与路面异物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市民已报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该事故该事件为交通意外事故。 (二)高速公路对交通事故赔偿是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判定莞深分公司方面存在责任,则需向车主进行赔偿,若无责则建议车主自行报保险处理。 (三)根据《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关于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高速公路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少于二次”。经查阅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表,莞深分公司于事故发生前就所属路段进行三次巡查,未发现相关情况,巡查次数已经超出了《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关于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莞深分公司已充分履行了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职责,尽到应有的管理维护义务。 (四)莞深分公司严格落实监控巡查制度,不间断巡查高速公路沿线及收费站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路面畅通安全。 二、跟进情况 莞深分公司安排专人于2026年3月23日致电市民向其详细解释赔偿流程,建议市民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自行处理。市民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东莞交控集团高速公路统筹运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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