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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咨询:对超龄未领养老金人员参保回复的困惑与诉求

用户2soov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3-29 01:29:1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4494
处理用时:12天1小时10分
尊敬的市人社局:
感谢您的及时回复,本次答复让我们了解了灵活就业参保路径,但仍有困惑 :本次答复未充分依据上位法及司法解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也未回应我们“确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继续参保”的核心诉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单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有参保义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按“实质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不得一刀切为劳务关系。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明确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准,而非年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本次回复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视为劳务关系、单位无需参保”的表述,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精神相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恳请贵局重新依据上述法律依据,作出权威、统一的答复: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仍属劳动关系,单位应依法继续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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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分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4日17时电话回复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于法无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张*琴的法定退休月份是2026年3月,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迟退休,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通过i莞家小程序预约保险关系号到社保经办窗口申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缴。对该业务有疑问可拨打0769-85126699转1或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保经办前台咨询。于2026年4月8日10时26分再次电话联系您。与您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异议,建议涉事人到我分局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欢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社保的相关政策,欢迎关注“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并使用“东莞社保智能客服”功能。祝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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