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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居民小区住改商开设产生油烟餐饮,合法?

理工汉塘街居民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4-11 14:24:5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7107
处理用时:6天3小时4分
住宅房不让干商业,是指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居民住宅(即规划为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允许擅自改为商业门市或用于经营性活动,如开设便利店、餐饮店、民宿等。可在东莞东城堑头汉塘街36号,居民住宅小区中央,可开设产生油烟污染餐饮店,是否合法?请问政府是如何看待《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
问政部门: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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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局4月15日联系您,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您提供的汉塘街36号经查询标志地址查询系统,该地址下有两个标准地址登记了市场主体分别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汉塘街36号1*1室”和“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汉塘街36号1*2室	”,两个标准地址均为一楼临街商铺,并非居民商品房住宅。因此不属于违反《民法典》的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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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点评:法律概念偏差:回复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适用前提狭隘地限定为“居民商品房住宅”,这属于对法律概念的误用。法律条文使用的是“住宅”,并未限定为“居民商品房住宅”。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有待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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