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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交警队乱执法

海中的沙 来自:揭阳市 发布日期2026-04-14 17:13:21 状态: 待处理 编号:577738
等待处理:5天22小时51分
2021年11月4日9时33分许,本人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路口时,被长安交警队所属执法人员查扣车辆。当时东莞市尚未出台电动车上牌政策,长安交警队未对本人所骑车辆的属性进行任何专业鉴定,直接将其按摩托车(机动车)处理,认定本人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非汽车类);
3. 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基于上述认定,长安交警队决定对本人扣除驾驶证26分(无证驾驶12分、准驾不符12分、不带安全帽2分)。
2022年3月25日,本人前往长安交警察队处处理涉案事宜,长安交警队对本人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本人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后续,东莞市出台电动车上牌政策,本人发现自己当时所骑的同款电动自行车属于可正常上牌的合规电动自行车范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先后通过电话向交警队投诉、在东莞阳光网投诉等方式维权(编号399574,2023-04-25 20:31  402716 2023-05-16 16:19)但均未取得实质性效果。本人以为长安交警队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车辆属性定性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有明确标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需同时满足最高设计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标准,方可认定为非机动车,无需悬挂机动车号牌、无需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问政部门: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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